银卫健通〔2021〕25号
三区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2021年我市进入新一轮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周期(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2021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1〕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第四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银川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16号)文件要求,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对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并成立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专项工作组,现将《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和《银川市卫生健康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专项工作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三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按照文件要求,逐条逐项组织落实,确保卫生健康系统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工作顺利通过。
联系人:王小军 6889083 13895181118
李 雪 6889055 15109519142
附件:1.《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
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2.《银川市卫生健康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
专项工作组名单》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5.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 13.健康素养水平是衡量地区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评价辖区开展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效果重要指标之一。健康素养监测应为近3年内公布的数据,监测工作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能科学反映本地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在向社会公布前应得到上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确认。 |
市健教所
| 杨虹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6.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 14.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 |||
15.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用房、办公设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交通工具及材料制作设备。人员配备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和监测和评价五大职能信息管理与发布和监测和评价等职能;健康教育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 ||||
16.社区、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等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应成立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有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 ||||
17.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国卫复审、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宣传信息科学、准确。 | 宣传与对外交流合作科 | 赵春梅 | ||
6.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 18.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应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市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人群的健康文明水平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 | 宣传与对外交流合作科 | 赵春梅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9.社区(街道、乡镇)应加强与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沟通,紧紧围绕辖区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 市健教所 | 杨虹 | ||
20.医院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健康教育科(室)的医院应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医院建立、健全院内健康教育工作网路,通过培训,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巧,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医院加强与辖区媒体之间的沟通,利用新闻媒体向公众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利用新闻媒体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 | 医政与中医药科 | 刘芸莉 | ||
21.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对学生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开展相应干预活动。学校设有心理咨询室,聘请有资质的心理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缓解学生生活、学习上的压力。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体艺[2008]12号)文件精神,使学生掌握与其年龄水平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市健教所
| 季楠
杨虹 | ||
22.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 | ||||
23.开展健康促进区、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示范村、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创建工作。 | ||||
8.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 29.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 |||
31.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 ||||
32.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做控烟的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的创建工作。 | ||||
33.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卫生部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也可以依据当地立法规定的标识张贴。凡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主要入口处应设有明显的禁烟警语或提示语。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
市健教所
| 李文刚(赵梅萍) 杨虹
| ||
34.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精神,依据《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 | 市健教所 | 杨虹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环境保护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20.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 86.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未发现无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 医政与中医药科 | 刘芸莉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90.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三、重点场所卫生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
2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9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
| 李文刚(赵梅萍)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
92.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 ||||||
93.按要求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等级评定、等级公示工作。 | ||||||
94.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档案资料齐全。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9673-1996) 要求。 | ||||||
95.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最新的卫生检测报告。 | ||||||
96.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 ||||||
97.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齐全,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 ||||||
98.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
9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病媒生物防制等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 ||||||
10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方式、报告责任人。 |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三、重点场所卫生 | ||||||
22.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03.小浴室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3)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要求。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4)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5)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5%。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7)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8)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9)修脚工具执行《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
| 李文刚(赵梅萍)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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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要求。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相对独立设置,有机械排风设施。 (3)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4)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5)理发工具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 ||||||
106.小旅店基本要求: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要求。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配备专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 (4)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5)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 (6)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9)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10)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三、重点场所卫生 | ||||||
2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 107.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李文刚(赵梅萍)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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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师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厕所达到卫生厕所的要求,学校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学校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饮用水,学校卫生状况应达到《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的要求。 | ||||||
109.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 16134-2011)、《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 26343-2010)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
110.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监督所) | 李文刚(赵梅萍) | ||||
111.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 18206-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29433-2012)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 市健教所 | 杨虹 | ||||
2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1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结合实际,针对当地职业病危害的突出问题、特点、职业病防治资源等情况,制定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负责人,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重大问题;二是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3)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救治和控制措施,应急演练,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人力、物力上做好应急准备,并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体系,制定和落实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职业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漏报、瞒报。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 李文刚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
2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11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规划,落实编制、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培育和规范职业卫生中介服务市场。重点加强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和总体能力;改革人事管理制度,配备能够熟练掌握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毒物分析和毒性鉴定、职业卫生防护、职业病事故救治和诊疗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人才培训,重点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的现场处置、职业卫生防护、实验室检测和职业卫生科研等能力。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 李文刚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
113.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用人单位各类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得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形。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来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因素,生产管理产生的有害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和毗邻环境产生的有毒有害因素。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 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 ||||
114.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认真实施; (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上岗前体检率、在岗期间体检率、离岗时体检率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定; (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等体检内容、项目、时间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4)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及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对职业病人及时安排治疗或妥善安置,对职业禁忌证者及时调离所禁忌的作业; (5)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的配置、分布、能力适应当地需求;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规范报告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7)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 ||||||
115.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安排职业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对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考核和评价。 | ||||||
116.重大职业病事故: 重大职业病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职业病事故。评审年度的前三年不得发生此类事故。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3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 139.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40.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等规划文件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 ||||
141.艾滋病防治。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提高干预工作质量。扩大治疗覆盖面,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实施分类指导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探讨模式,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 ||||
142.结核病防治。应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各地应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落实肺结核患者的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机构肺结核病病人的转诊工作,提高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建立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
3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 143.乙肝防治。各地应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获得乙肝疫苗接种。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应及时补种。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应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应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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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应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应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杜绝贩运、买卖、饲养、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来自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动物。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鼠疫疫情,积极做好处理突发鼠疫人间疫情的各项准备。根据近年霍乱暴发疫情多以食源性为主,且与海、水产品污染有着一定关系的特点,切实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普及防治知识,加强水源管理,做好应对暴发疫情的各项准备。按照国家卫健委《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本地流感监测网络及相关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 ||||
145.查阅相关资料,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 医政与中医药科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刘芸莉 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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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 ||||
31.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 146.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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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 依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 ||||
148.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2)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 ||||
149.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应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接种单位在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 ||||
150.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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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31.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 151.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32.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152.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 |||
153.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到位。 (1)当地政府财政设立慢性病防控专项经费,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经费达到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 (2)区/县疾控机构有独立的慢病科,专职人员达到3名及以上。 | ||||
154.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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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155.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每年各类示范创建不少于2家。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基层卫生与老龄健康科 |
季楠
熊文涓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56.开展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2)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3)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4)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 ||||
157.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3)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 | ||||
3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 159.创建城市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一并贯彻落实。 | 基层卫生与老龄健康科 | 熊文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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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市级及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
161.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承担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县、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综合负责。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人数/辖区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在管患者为每年至少有一次完整随访记录的患者,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的人数为准。)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基层卫生与老龄健康科 | 季楠
熊文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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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 162.按照中央编办发〔2014〕2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应注重社会效益,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量控制、精简统一效能,促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满足不同地区基本工作需要来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专业人员编制不得低于8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疾控体系的总体服务能力。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严把进人关,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工作人员。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加强人员培训,重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能力。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6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14〕108号“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实验室面积占建筑面积比例达省级41%~50%,市级40%~48%,县级35%~42%标准。其中实验室用房指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必须的从事实验活动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寄生虫、理化、毒理、消毒与病媒生物、放射等各类基本项目功能实验室。 (1)人均房屋面积达标率=人均房屋面积数/国家标准人均房屋面积数×100% (2)实验室面积达标率=实验室面积数/国家标准实验室面积数×100%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
164.实验室仪器设备达标率,考核年度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A类仪器设备台(件)配置率达90%以上的机构数A类仪器设备:省级为97类244台(件),市级为57类115台(件),县级为39类61台(件)。实验仪器设备达标率=已达到国家标准的A类仪器设备种数/国家标准A类仪器设备总数×100% | ||||
35.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 165.城市无偿献血量大于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 医政与中医药科 | 刘芸莉 | |
166.建成区区域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各种媒体及医疗广告宣传场所,医疗广告行为人无未经出证或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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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36.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 167.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的要求,设置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工作。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 基层卫生和老龄健康科 | 熊文涓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68.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 ||||
169.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学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的要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 基层卫生和老龄健康科 医政与中医药科 | 熊文涓
刘芸莉 | ||
170.按照《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83号)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设置无障碍通道,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功能比较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协调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够开展主动服务、签约服务和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基层卫生和老龄健康科 | 熊文涓 | ||
37.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 17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的要求, 做实、做细、做深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任务目标,以提高辖区儿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质量为重点,针对辖区居住的0~6岁儿童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婴幼儿以及学龄前健康管理。针对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开展孕早、中、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强化绩效考核,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受益。 | 人口发展与妇幼健康科 | 雷平 | |
17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 | ||||
17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4‰。指规定年份出生的儿童在年满5岁前死亡的概率(表示每1000名活产的比率),但须以现有年龄死亡率为准。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 同年活产儿总数×1000‰。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除意外事故外)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均计在内。即每万例活产或每十万例活产中孕产妇的死亡数为孕产妇死亡率。 |
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牵头工作任务分解表
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科室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38.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 174.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有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的文件,相关预防控制措施在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中得到体现。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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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参照《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27775-2011)的要求实施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实施方案,有定期检查和终期评估。 | ||||
176.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严格实行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单位和社区有工作制度、专兼职人员和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有效的病媒生物工作考评机制,持续改进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 ||||
177.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制定病媒生物控制培训计划,开展针对病媒生物控制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等群体的专项培训。 | ||||
178.落实病媒生物防制专项工作经费,有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经费和病媒生物监测专项经费,经费能满足工作需要。 | ||||
179.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和网络等媒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倡导以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为基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防控策略。 | ||||
180.病媒生物控制所采取的环境、物理、化学、生物等各项综合措施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达到要求。优先使用安全、环保防制技术与方法。 | ||||
181.采用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明确、具体,有保障措施和成效评估。 | ||||
182.化学防制要遵循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施药技术方案。大规模或大范围控制活动应结合本地抗药性和现场实际应用效果,科学选择药物,并建立统一用药专家论证评审机制。 | ||||
183.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PCO)开展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应达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按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进行规范防制,有操作记录和报告,并对服务对象的防制效果进行定期监测评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成效。 | ||||
184.病媒生物控制中使用的卫生杀虫灭鼠剂和器械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中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使用应符合《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准则 拟除虫菊酯类》(GB/T27779-2011)要求,抗凝血类杀鼠剂应符合《杀鼠剂安全使用准则 抗凝血类》(GB/T27777-2011)要求。化学药物各项合法证件与检测报告齐全,用药渠道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 ||||
38.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 185.各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日常控制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监测显示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有关责任部门要在危害区域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控制活动。当地爱卫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控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活动,并在控制活动开展前有密度和孳生率等调查,调查结果用于指导方案制定,活动结束有防制效果评价。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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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自治区爱卫办要组织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程序规范,考评时机合理,抽样数量及类型应符合《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27773-2011)的要求,考核通过后要不定期对创卫城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进行整改。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巩固达标成效。 | ||||
187.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3-2011规定的C级要求。 | ||||
39.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 188.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 |||
189.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 ||||
40.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 190.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监测点的设置应科学,兼顾城区东西南北中各方位,所选类型要具有一定代表性,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如:宾馆饭店、中小餐馆、农贸市场、医院、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公园绿地、居民区等。每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县级市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蚊、蝇、鼠、蟑螂监测方法应分别符合《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的要求。监测方案科学,每年有密度监测专题总结,能对密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病媒生物危害情况,为防制提供指导。 | |||
191.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有调查或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和调查工作总结。 | ||||
192.掌握常用杀虫剂对辖区主要病媒生物抗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按《蚊虫抗药性检测方法 生物测定法》(GB/T 26347-2010)、《蝇类抗药性检测方法 家蝇生物测定法》(GB/T 26350-2010)和《蜚蠊抗药性检测方法 德国小蠊生物测定法》(GB/ 26352-2010)等标准进行蚊、蝇、蟑螂监测。市疾控中心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条件,能独立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至少一种虫种对当地常用的5种杀虫剂的抗药性检测,3年完成一轮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杀虫剂的选择和使用。 | ||||
193.掌握登革热、乙脑、出血热等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流行现状。了解本地区媒介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病情况,有专题报告。 | ||||
40.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 194.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 卫生应急与疾控科 | 季楠 | 2021年4月15日前完成。 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95.制定不同行业和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规划、目标和建设方案,有针对小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防鼠防蝇设施建设的专项计划与实施方案。 | ||||
196.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 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要求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 |
附件:2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汤齐生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副组长:李文刚、王小军
成 员:李雪 、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
联络员:李雪
工作职责:
1、在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及各工作小组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各项工作;
2、负责与市爱卫办及各责任单位联络;
3、负责对《银川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第四次复审工作实施方案》中卫生健康系统指标进行责任分解;
4、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安排、会务、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及文件材料的起草等有关工作;
5、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档案资料目录要求,按照统一格式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并分类梳理归类;
6、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分片包干督导组
第一小组
组 长:李继跃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熊文涓、雷平、王映雯
成 员:尹柳、李璐、孟瑾婧、殷燕
联络员:李璐
协助督查管理单位:银川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包干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心脑血管病医院、自治
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宁安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宁夏武警总队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二小组
组 长:雷 静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杨冬梅、石东虎、杨成凤
成 员:王丹、余慧琴、吴云、田馨、韩龙
联络员:田馨
协助督查管理单位:银川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包干单位:兴庆区辖区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包括小美容美发、小浴室、小旅店三小行业)
第三小组
组 长:赵向华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刘芸莉、孙矿生、赵保民、胡杰利
成 员:马宁、马霞、张洁、姜峰
联络员:马霞
协助督查管理单位: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包干单位:金凤区辖区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包括小美容美发、小浴室、小旅店三小行业)
第四小组
组 长:汤齐生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陈祥军、季楠、朱毅
成 员:苏华、孙悦、王倩莹、张淑兰
联络员:王倩莹
协助督查管理单位:银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包干单位:西夏区辖区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包括小美容美发、小浴室、小旅店三小行业)
第五小组
组 长:张学军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级调研员
副组长:赵春梅、杨虹、吴杰
成 员:闫晓红、丁雪星、徐倩、马晓清
联络员:丁雪星
协助督查管理单位:银川市计生服务中心
包干单位: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
医院暨中医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院本部、自治区第三人民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夏分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眼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阅海分院、银川市口腔医院
以上五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包括三小行业)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各项指标任务的推进和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三区卫生健康局推进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督促指导三区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按照《银川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中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考核监督机制。三区卫生健康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实行“一把手”挂帅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建立单位内部部门之间联动工作机制,将本次工作落到实处。银川市卫生健康委与自治区医院管理委员会协调,将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考核监督结果与本年度医、疗机构考核(校验)结果挂钩。
(二)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分片包干督导组每周五15::00前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结果,经组长审核后,由联络员报送至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组将定期召集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督查会议。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行业管理。三区卫健局根据职责,具体分工,建立考核监督制度,加强属地化管理,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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