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5-02-02-2022-001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2-02-24 | ||
标 题: | 《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内容概述: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住房局和市资源规划局于2月22日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
《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住房局和市资源规划局于2月22日联合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房源供给渠道,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体彩网app,中国体育彩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渠道,进一步解决企业内部职工、新市民、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内的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置土地,在保持权属不变、满足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位于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2.已取得土地权证或用地批文等合法批准的土地;
3.符合空间布局规划相关要求;
4.拟申请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或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或已依法处理,不存在查封情形;
5.不涉及应依法征收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按宗地申请,根据宗地的空置情况可整体或部分建设。
(三)负面清单
《实施办法》明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申请时点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少于10年的;
2.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或已明确以收储方式整体改造区域内的用地;
3.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
4.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5.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的用地;
6.位于生态控制线内等相关规划明确不宜建设的用地;
7.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四)建设和运营要求
《实施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户型、安全、租赁对象和租金要求。规模方面,要求原则上不得少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户型方面,要求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安全方面,要求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租赁对象方面,要求项目优先满足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租住需求;租金方面,要求项目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租金执行。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建设方案等材料,由市住房局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住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向发改、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相关手续。
图1:办理流程示意图
(六)退出机制
申请人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拟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市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回购。回购价包含土地回购价和建筑物回购价两部分。市政府明确不回购的,申请人才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项目转让后也必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经营。
(七)其他事项
一是项目经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可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8%的上限比例合理配建食堂、文体和商业配套等设施,但配套设施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地价;二是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须按规定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分割转让;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建设等应当按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执行;四是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禁产生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等问题;五是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解读机构: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联系电话:2859036
主办: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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