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5-12-01-2022-001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 号 | 厦房执法〔2022〕1号 |
生成日期 | 2022-05-23 | ||
标 题: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职责,进一步规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双随机联办〔2022〕1号)等要求,现将《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厦房〔2019〕22号)同时废止。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职责,进一步规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双随机联办〔2022〕1号)等要求,现将《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厦房〔2019〕2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各业务处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从监管对象库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选派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落实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上级部门已经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同一时期对同一事项不得再次实施检查。对需要检查对象提前准备的有关材料,要一次性告知检查对象。对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的抽查,要加强对相关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对群众投诉举报或涉及安全生产的检查等事项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由各相关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开展。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涉及的监管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四条 全面依托“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http://222.76.242.80:9999/zhjg/,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执法监督处牵头组织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协调各相关处室开展抽查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处室落实各抽查事项的具体工作。
(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预售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情况进行抽查。
(二)房屋交易租赁管理处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查。
(三)房屋安全管理处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各相关处室应依据自身权责,在上级明确的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形成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并细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对本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监督处应根据各业务处室报备的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库信息数据、执法人员库信息数据,在“双随机平台”及时更新维护。
第八条 抽查工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各相关处室应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合理设置、动态调整不同的抽查比例、频次,提升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性。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可纳入年度免检库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频次,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频次或纳入必检名单。
具体抽查比例、频次由各相关处室在各自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工作制度中确定。
第九条 对一般检查事项严格控制抽查比例和抽查次数,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上限。一般每年抽查次数为2次(上、下半年各1次),抽查对象覆盖率合计为5%。
各相关处室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双随机”工作,但上半年抽查工作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于11月30日前完成。
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次数不设置上限。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持有执法证件,且实施检查时应有2名(含)以上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每次开展双随机检查前,应在政策法规处和执法监督处各1名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见证下,通过“双随机平台”抽取确定被抽查对象和抽查工作组成员,形成双随机抽查计划,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认证后,将该抽查计划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应对各检查计划进行统筹协调,对同时被不同抽查事项抽中的企业,应当协调相应处室开展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三条 检查前,检查人员须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检查目的和具体要求。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现场制作“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记录,并签名、备注执法证号。同时要求被检查对象在检查记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被检查对象拒不配合检查或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载明情况。
第十四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各业务处室应根据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做好后续监管。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交执法监督处查处。
第十五条 各相关处室应于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检查、处理情况,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各相关处室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双随机”工作总结,报执法监督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利用网站、微信平台等新媒体,提升宣传成效。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处要指导各相关处室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指导各执法人员进行公平、有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处应定期对“双随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并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妥善解决。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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